为何有的特区法官对依时计赔的特区特别法的尊严也敢不维护?还敢拖?
最近,我的处理深圳劳动改制的执行劳动合同纠纷的经济特区法规的工资发放的案劳动争议的拖延侵权的侵权个案(案由性质概括)的处理,再次得到政党监督的推动,有了突破性进展。
拖延侵权的情形,也可作如下共性概括:在我案的协商、调解、仲裁起诉处理和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监督处理的不同阶段和环节的十二年多时间来的各个有违反“及时依法公正处理劳动争议”原则过错的有关工作人员的拖延侵权行为,和在这过程中一些其他法律工作者的行为,却全都表现为是“能骗就骗,骗不了就耍无赖。”
“五一”前夕,负责处理我案起审和终审的深圳市终极法院,再次受到政党监督。首次在我案的“穷尽了司法救济”的申诉实施宪法法律阶段,接受了罗湖区和深圳市两级政法委的政党监督。在监督同志国家干部出示的一目了然的没有依法写明裁判理由,其实是自相矛盾的判决书的证据材料面前,有关工作人员尊重事实和法律,承认了自己没有依法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和自己生效判决的错误,并最终[同意了在“五一”后立案纠错监督请求或要求。
之所以是最终才同意,是因为在接受监督过程中,法院的有关同志工作人员,先是建议市、区政法委,来法院落实市领导依法监督法律实施维护法律尊严批示的监督同志国家干部,先去我案合同法律关系相对方单位,监督执行法律实施,待相对方同意了监督实施意见后,再立案纠错。但这一建议,没有得到履行监督职责的监督同志国家干部的同意。监督同志国家干部,不同意法院同志国家干部的建议的理由是:如果法院不立案,则相对方很可能会借口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没有错误有法律效力,而不执行其实效力比法院生效判决效力更高的劳动合同的工资发放规约,尽管该规约,既是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经济特区特别法的法律规定,又是当初订立合同时“意思自治”自己与我的约定的有双重约束效力的规约。最后,法院提出建议的同志国家干部们,还是接受了监督意见,同意过完“五一”节后就立案。
负责这次具体监督的一位同志国家干部,在当天下午一上班,就将上午的监督进展情况,用电话如实地通知了我。还向我强调法院的同志国家干部接受监督时的态度很好;哪位曾要我“难得糊涂”地接受蛮不讲理且违反司法文书制作规定,又拒不依法及时补正的法官,也到场态度很好地接受了监督,承认了错误,正被法院组织安排去外省法学院参加培训学习。介绍完监督情况后,要我一定相信这次监督,不要再到处跑到处写了等等。
对此,我当然只能先与人为善地信以为真,感谢市委感谢他们的努力了。
再最近,市政法委根据情况的变化,又进一步深入地加强了监督。请求或要求我市终极法院对我案信访的处理,要快要实。一要“快”,切实落实“及时依法公正处理劳动争议”原则维护法律尊严,二要“实”,处理要落实到人头,要按照有关维护社会稳定的合法的政策要求,落实到院领导“包案”,求真务实切合实际地维护法律的尊严。
对此推动法律实施的监督作风,我真是佩服得五体投地情不自禁地表达了感谢之情。因为,法律得到实施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与我问题的解决是一回事的两个不同侧面,两者是同一关系,与公与私,其实是一回事,他们没有因为我案有赔偿而利令智昏见利忘义而忽视了对宪法尊严的维护之责,确实是国家干部,与我以前接触过的绝大多数的法律工作者或法盲领导,确实不一样。而法院到政法委开会的领导黄副院长和曾立案庭长,也心悦诚服地接受了党的这一具体的监督宪政请求或者领导要求,并带回法院向其他院领导作了报告。前一个星期二下午,在市政法委接受的监督,上星期二上午就通知我在星期三下午四点三十分到法院信访,接受院领导的约访。约访时,我也知道了我案的包案院领导,是法院政治部主任蒋法官。除了“立案”还没落实兑现外,其他的都做到“快”与“实”的监督要求或请求。
这些进展情况既让我放心满意,又让我佩服“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而共产党最讲认真。”时至今日的可靠有效性。
特别是,对我的佩服表示,负责作出具体监督的市政法委同志国家干部领导,却淡淡地回应道:这是我们的职责,该说的道理都说了,该等的时间也等了,不这么实事求是办事,还要我们这些人干什么?真的想要共产党垮台?那不行吧!这更让我没话好说,不得不佩服。
所以,我原本是不该再有担心和忧虑的理由的。
可是,可能是基于以往经验的本能恐惧,还是让我感到不安。
穷究不安的根源,发现:
一是本案的宪法的立法实施是好的,即案件承载实施的《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保护法有关工资发放的法律整合进的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的立法实施是没有法律漏洞甚至填补上了诉讼欺诈的司法腐败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