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林(笔名金令),文化与传媒博士,工商管理博士后,新闻传播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先后供职多家媒体,曾任某省级党报新闻专刊部副主任、热线工作室主编、社会新闻部副主任等职;已发表新闻作品300余篇,编辑新闻稿件600多万字;现执教于某高校新闻传播学院。 无论地位尊卑,无论学识深浅,无论兴趣异同,无论年轮长幼,无论观点正反,只要有一颗坦诚的心,都可以成为我的朋友。 转载本人文章,请注明出处;涉及著作权问题,请直接与本人联系。 Email:zclhappy66@163.com QQ:82417908
论传媒产业化过程中的八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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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化是我国传媒改革中不可回避的话题,毫无疑问,产业化的目的是做大做强整个传媒业。然而,目前我国传媒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又势必影响到传媒产业化的整体效果。因此,笔者认为,传媒产业化过程中应处理好八大关系。
一、统一政策与区别对待的关系
传媒产业化发展需要政策支持,而且产业化是就整个传媒业而言的,因此,国家在出台有关政策的时候以及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区别对待。一般来讲,需要区别对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区别对待意识形态功能强的媒体和意识形态功能不明显的媒体。譬如《电脑报》集团这样意识形态功能不明显的科普类传媒集团,可以广泛借鉴其他产业的运作经验,而且产业化的力度可以大一些,如公司化运作、引进境外资本、股票上市等。而对于《重庆日报》报业集团这样意识形态功能强的新闻类传媒集团,则应该充分尊重其意识形态属性,在产业化过程中应十分慎重。同样道理,对于同一传媒集团内部不同性质的媒体,也可以采取这样的区别对待。
区别对待党报党刊党台和非党报党刊党台。对于党报党刊党台,由于在承载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任务比其他媒体要重,因此不能完全用产业化的标准来要求,相反,给予适当的行政保护是十分必要的。而非党报党刊党台,在产业化过程中的自主权完全可以大一些。
区别对待内容生产环节与经营销售环节。传媒的内容生产环节往往涉及舆论导向,我们要牢牢控制,这是毫无疑问的。不过,在经营销售环节,只要不危及传媒业的健康发展,完全可以大胆采用其他产业的运作规则。
区别对待新闻方面内容的生产与娱乐消遣方面内容的生产。对于新闻宣传方面内容的生产,不能也不应该产业化,因为这是我们掌握意识形态主动权的重要阵地。而对于娱乐消遣方面内容的生产,在不出现舆论导向偏差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大胆推行产业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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